晋城市金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祁振山、晋城市金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民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洪波,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韦峰,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晋城市金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延迎波,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永亮,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孟洪波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晋城市金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认可工作是***让干的,工资是孟鹏鹏发的,且上诉人孟洪波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并确认孟洪波将工程转包给孟鹏鹏的事实。为了查清本案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追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洪波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