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市政工程机械厂、上海成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101民初83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贵林,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市市政工程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燕。
被告:王彪,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成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况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戴振宇,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格格,女。
原告***与被告李贵林、上海市市政工程机械厂、王彪、上海成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筱菁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阮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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