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成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民初235号
原告:***,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上海成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况亮。
原告***与被告上海成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3月1日,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金向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睿艳
书 记 员 潘 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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