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

宁城县启顺五金日杂门市、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9民初1770号
原告:宁城县启顺五金日杂门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
经营者:崔俊秀,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占清,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
法定代表人:罗宝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男,公司员工。
被告: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站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绍泰,公司经理。
被告:王广启,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宁城县启顺五金日杂门市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王广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宁城县启顺五金日杂门市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城县启顺五金日杂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原告宁城县启顺五金日杂门市负担。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小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