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9民初3458号
原告:宁城县兴安乐废旧金属收购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
经营者:张志彬,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占清,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站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绍泰,公司经理。
被告:王福安,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宁城县兴安乐废旧金属收购站与被告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王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宁城县兴安乐废旧金属收购站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城县兴安乐废旧金属收购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原告宁城县兴安乐废旧金属收购站负担。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冯小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