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春柳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72号。
负责人:梅爱文。
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周星誉。
被执行人: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泊霖。
被执行人: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泊霖。
被执行人: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临港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文。
被执行人:周泊霖,男,汉族,1953年5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周星誉,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赵美容,女,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春柳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和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线下查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临港工业东区、面积107855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32140号。本院通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收益保险产品信息进行查询,通过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未能获取其它财产方面的相关信息。
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已发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董国建
执行员 张宏志
执行员 曲寅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