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春街27号。
负责人:王德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旸,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云鹏,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泊霖,董事长。
被执行人: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泊霖,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周泊霖,男,汉族,1953年5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赵美容,女,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临港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9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泊霖,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赵美容、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辽02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调解书主文内容为,“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与被告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赵美容、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18年11月27日,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拖欠原告贷款本金94,559,954.62元,欠息2,879,925.99元;二、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599,954.62元;按照本案《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所约定的计算方法,以实际本金余额为基数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支付截至2018年12月21日全部贷款利息、复利及罚息;并向原告支付本案诉前保全费5,000元;三、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至4月,每个月20日前分别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贷款本金20万元,共计80万元;于2019年5月至8月,每个月20日前分别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共计800万元;于2019年9月20日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20万元;于2019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000万元;四、2018年12月21日之后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及罚息,至还清之日止,由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计算方法,以实际本金金额为基数按月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支付(每月20日未支付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赵美容、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润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2022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赵美容、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赵美容、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
2022年3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赵美容、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
2022年3月14日,本院通过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赵美容、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
2022年3月15日,本院通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查询执行人***、周泊霖、赵美容收益类保险情况。
本院委托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通过东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
2022年7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普照街33号8层6号、10号2处房屋(6号建筑面积:290.17平方米、10号建筑面积:521.56平方米)进行第一次网上拍卖,现已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保留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以抵偿(2018)辽02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借款本金570.36万元。
2022年8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赵美容、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2年8月22日,本院通过大连市西岗区九三社区调查了解周泊霖、赵美容生活居住、个人收入情况。
2022年8月22日,本院通过大连市中山区长利社区调查了解***生活居住、个人收入情况。
2022年8月22日,本院通过大连市西岗区新起屯社区调查了解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022年8月22日,本院通过大连市西岗区白云社区调查了解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022年8月22日,本院通过丹东东港市临港产业园区临港街道调查了解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上述执行过程及执行措施的运用,本院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和财产处置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润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普照街33号8层6号、10号2处房屋以物抵债。目前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赵美容、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润德集团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赵美容、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丁君君
执行员 张建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