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72号。
负责人:梅爱文。
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周星誉。
被执行人: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泊霖。
被执行人: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临港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文。
被执行人: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泊霖。
被执行人:周泊霖,男,汉族,1953年5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周星誉,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赵美容,女,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周星誉。
被执行人:大连鸿霖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曲思成。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鸿霖诚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鸿霖诚信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对被执行人大连鸿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区普照街33号的44套房屋、被执行人大连鸿霖诚信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山区××套房屋产予以查封。
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收益保险产品信息进行查询,通过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未能获取其可供执行财产方面的信息。
因疫情原因,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2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董国建
执行员 曲寅虎
执行员 王炳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