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2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3号六层。
负责人:胡宝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青源,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周星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泊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周星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星誉,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周泊霖,男,汉族,1953年5月8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赵美容,女,汉族,1955年10月22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8)辽0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欠款本金156783844.41元;二、被告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利息2901.74元;三、被告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按照年利率7.95%计算的以156783844.4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四、如被告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299号、309号和普照街33号、35号、35-1号计17套房产和分摊的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以约定的最高额度为限优先受偿;五、被告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20年10月22日(2020)辽02执439号终本结案;2021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021年4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财产情况。
2021年4月9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股息红利、理财情况。
2021年4月9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个人公积金管理账户。
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4月26日,本院通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个人收益类保险情况。
2021年5月13日,本院通过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不动产登记情况。
2021年6月15日,本院通过司法技术处委托大连鼎泰昌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普照街33号8层2号、8层9号、8层14号、8层16号4套房屋和被执行人周星誉(周泊霖共有)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红叶广场3号2单元3层1号、4层号2套房屋进行鉴定评估。
2021年7月2日,本院通过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周泊霖持有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48%的股权。
2021年7月2日,本院通过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5%的股权。
2021年7月2日,本院通过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周泊霖(持有45%)、周星誉(持有7%)持有大连万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2021年7月2日,本院通过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周泊霖名下位于大连市××山区××单元××号房屋。
2021年7月2日,本院通过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山区××、××、××、××、××、××单元××、××套房屋。
2021年7月5日,本院通过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周泊霖(持有48%)、周星誉(持有3%)、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9%)持有大连宏光天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
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在网上拍卖上述6套房屋,先后拍卖成交中山区普照街33号8层2号和中山区红叶广场3号2单元3层1号、4层1号3套房屋,另3套房屋因无人竞买已流拍。
2021年11月30日,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个人收入生活居住情况。
2021年12月1日,本院现场调查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上述执行过程及执行措施的运用,本院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6套房屋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现3套房屋已拍卖成交、3套流拍。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泊霖、周星誉、赵美容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魏 汀
执行员 张建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丁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