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异437号
申请人: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春街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旸,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云鹏,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1号。
负责人:高鹏,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泊霖。
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周星誉,总经理。
被执行人: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泊霖。
被执行人:周星誉,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周泊霖,男,1953年5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10月22日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
被执行人:丹东盛大恒通商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临港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文。
被执行人: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9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泊霖,董事长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郎公司)、周星誉、周泊霖、***、丹东盛大恒通商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浤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润德公司称,2020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作为申请执行人上级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依法转让华融公司。2020年9月14日,华融公司与润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依法转让给润德公司。该债权转让已通知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原告工商银行与被告盛大公司、宏大公司、生郎公司、周星誉、周泊霖、***、恒通公司、浤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辽02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达成的如下协议予以确认:一、各方共同确认截至2018年11月27日,盛大公司已拖欠原告工商银行贷款本金94,849,579.53元,欠2,675,349.27元;二、盛大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工商银行偿还贷款本金4,849,579.53元;按照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计算方法,以实际本金余额为基数向原告工商银行支付截至2018年12月21日全部贷款利息、复利及罚息;三、盛大公司于2019年1月至4月,每个月20日前分别偿还原告工商银行贷款本金20万元,共计80万元;2019年5月至8月,每个月20日前分别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共计800万元;于2019年9月20日前,向原告工商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20万元;于2019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工商银行偿还贷款本金8000万元;四、2018年12月21日之后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及罚息,至还清之日止,由盛大公司按照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计算方法,以实际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向原告工商银行支付(每月20日为支付日);五、案件受理费520,020元,减半收取260,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010元,由盛大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给付;六、被告宏大公司、生朗公司、周星誉、周泊霖、***、恒通公司、浤光公司对上述所约定的所有欠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若上述欠款八被告任意一期逾期给付,则原告工商银行有权就所有欠款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各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查,2020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华融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将案涉债权转让至华融公司。2020年7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华融公司在辽宁日报发布上述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0年9月14日,华融公司与润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华融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至润德公司。2020年12月25日,华融公司与润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双方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达成补充协议。2020年12月31日,华融公司与润德公司在辽宁法制报发布上述债权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华融公司书面确认润德公司取得案涉债权。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将其下属支行的案涉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华融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润德公司,且书面认可润德公司取得上述债权,故润德公司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风波
审判员  景梦婵
审判员  卢宏翔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