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弘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81民初2339号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85844384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某,职务:大队长。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43元,减半收取13772元,由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海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