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3民初257号
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学院路17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吕梁市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县蔡家崖乡张家圪埚村。
法定代表人: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梁市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梁市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梁市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39元,减半收取2769.5元,由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玉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胡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