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忠源自动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16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忠源自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忠源自动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5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忠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关于室外总体道路工程、实际工期、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以及晶成公司数次使用不合规格钢筋和未以素土填土的违约行为认定均缺乏证据,故忠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关于室外总体道路工程,忠源公司主张晶成公司并未施工,但中世公司确认该项目客观存在,忠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系他人施工,故二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忠源公司另主张不包含在闭口价内的仅为室外总体道路工程的其他处理部分而非整体道路工程。中世公司则表示,双方就该项目的约定包含道路工程的全部做法,且因室外总体工程量不明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待工程量明确后再对此进行结算符合施工惯例。二审法院采纳中世公司的专业意见,较为合理。关于实际工期,根据忠源公司向晶成公司发出的相关函件内容,忠源公司确认1#车间加层部分应在系争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面积部分)通过竣工验收后再进行施工,并另行指定加层部分施工工期为60日,故二审法院认为加层部分施工工期不应计入合同约定的240天工期,有相应依据。忠源公司对其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也未提供充分的依据,且不足以提起再审。综上,忠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忠源自动门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孟艳
审判员*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狄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