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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1033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能管桩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KDXQT2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57号1802室。
法定代表人:骆雪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936976XX,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829号8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君荣。
原告杭州海能管桩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海能管桩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能管桩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能管桩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74元,减半收取928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287元,由原告杭州海能管桩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