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708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管君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以需继续收集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雄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慧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