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708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管君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以需继续收集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雄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慧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