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7211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焦陂镇张店村寨东队2号2户。 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海塞纳时光24栋1楼1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程街道办事处飞扬路66号110室。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宁富路288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829号8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于202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第三人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47,000元;2.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3.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对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与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路6号的青浦平和双语学校即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的教学楼内墙粉刷修补项目发包给**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工程价款为人民币126,000元,双方合同第5.7条另约定墙面改为全刷,增加工程量每栋补人工费3,000元,共计七栋楼增项工程款为21,000元,本项目合计工程款为147,000元。合同签订后,**依约组织施工并按期完工,工程经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验收通过,但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迄今拖延支付工程款,严重侵犯**权益。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作为工程业主,已验收工程但未及时结算工程价款,**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对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业务实际联系人,存在个人财产与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混同的可能,因此应当对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诉至本院。 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涉案项目的结算总价为126,000元,已经支付了60,000元。涉案项目尚处于质保期内,5%质保金不同意退还。 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辩称,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与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关系。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涉案项目由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给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且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完成结算,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向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相应款项,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尚未到期。 第三人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涉案工程由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包给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除了5%的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 第三人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述称,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由***负责施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委托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路6号进行物业管理,委托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粉刷工程施工合同》,将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墙面粉刷工程发包给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21年8月1日开工,2021年8月30日验收合格,工程的主要内容有:教学楼内楼梯间,过道,教室内部,墙面及天花,原有物品清理,批内墙腻子,打磨修补,表面上一底两层乳胶漆。过道磁力漆修补,楼梯间及公共部分地脚线修补。2021年9月9日,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青浦学校教学楼粉刷施工,每栋教学楼粉刷面积不等,最终沟通结果按每栋3万元计算,共计7栋楼,施工方对此价格无异议。就涉案工程上海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9,500元。该项目于2021年8月1日开工,2021年8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 2021年7月20日,**与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青浦平和双语学校;工程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路6号;承包范围:教学楼内墙粉刷修补项目(共计7栋,每栋5层)A栋和C栋楼梯1至3楼过道墙面满刷,其余墙面采用腻子修补及和油漆修补工艺。天花裂缝,破损位置,漏水痕迹位置需要修补粉刷。瓷器墙面不在本次施工范围内。教室内部软木墙上粘贴内容按要求进行清除。在E栋墙面及过道做一个修补及粉刷样板,双方确认后,每栋修补按样板进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30日历天,本工程自2021年7月16日开工,于2021年8月15日竣工。工程质量:合格。工程价款:人民币126,000元。第五条。5.7教学楼墙面改为全刷,增加工程量每栋补人工费3,000元。第六条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1)固定价格,1栋楼内部粉刷价格为18,000元整。6.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间及数额:每栋楼施工完成并经双方共同验收后两个工作日甲方付款工程完成进度的70%:金额:¥12,600.00元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项的95%金额:已实际双方共同确认金额为准。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照结算价支付承包人该笔工程款合同价至95%。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7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第12条约定,本工程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为6个月。 2021年8月15日,***向**支付20,000元;2021年12月10日,***向**支付30,000元;2022年5月15日,***向**支付10,000元。 ***系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粉刷工程施工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说明、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项目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工程款6万元,故应继续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虽表示该6万元系其他工程的款项,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系***投资的一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故应就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上海青浦平和双语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87,000元; 二、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89,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以79,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以7,35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 三、***对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负担648元,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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