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53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829号8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奕含
书 记 员 陈奕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