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53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829号8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奕含 书 记 员  陈奕含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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