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0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3层3324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申请人: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829号8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10014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4,349.6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