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0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3层3324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申请人: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829号8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10014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4,349.6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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