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3534号
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6弄1号401-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829号8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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