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忠源自动门业有限公司,注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大叶公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XXX号XXX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忠源自动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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