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7民初1759号
原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3710827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
原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