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1571-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371082780,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中心卫生院应付被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吴波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15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