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27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37108278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系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楚天剑律师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秭归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机构地址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701113645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宜仲裁字第198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013523元及仲裁文书确定的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秭归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欠款2013523元及仲裁文书确定的相应利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案执行费22535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