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27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94244749H。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71082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527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货款5132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货款51321.6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案执行费670元、案件受理费541.50元,由被执行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