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27民初1198号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对原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泽亨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鄂0527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鄂0527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中“(2018)鄂0527民初1198号”补正为“(2019)鄂0527民初1198号”。
审判员 周志元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