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祁商初字第182号
原告: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祁县昭馀镇谷村。
法定代表人:郭正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长喜,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续秋生,该村委主任。
原告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安长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位于该村华晨小区与晨虹小区之间车库共50间及临街门面两套,2014年10月31日竣工,该工程合同价款为2588697.81元,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被告在同年12月工程验收后,于2015年3月份付10万元,其余一直未付,故诉请被告支付欠款本息、确认对未出售车库、门面房的优先受偿权。
被告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县发改局等批准后,新建村民住宅小区,取名华晨家园。2014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在该小区承建车库,合同约定工期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同年12月10日,原、被告对车库验收合格,并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表”,2015年1月原、被告通过有关部门,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对工程价格确定为2588697.81元。2015年3月被告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现被告净欠原告工程款2488697.81元。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县发改局下发的“关于南关村新建村民住宅小区的批复”文件,县建设局下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车库设计图,照片等证据佐证。
经本院与被告核实,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异议,共建车库50个,截至2015年7月29日,尚有16套车库未出售。
经本院现场勘查,该车库及门面房位于南关村华晨家园小区,该布局为南北两排各25间,两排属连体结构。门面房与车库相连,位于两排车库最西面并临街。至本院现场勘查时,南一排25间车库全部出售,北一排从西往东计数第1、2、3、4、5、6、7、8、9、10、11、15、16、17、18、19间,共计16间车库未出售,车库最西门面房未出售。
本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县有关部门批准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过程中,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在验收合格并对工程结算后,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行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欠款本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双方于2015年1月确认工程造价,故利息宜从2015年2月起计算,原告对被告未出售的车库及两套门面房,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诉请确认于法有据,也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88697.81元及从2015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原告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民委员会位于华晨家园小区北一排车库中从西往东计数第1、2、3、4、5、6、7、8、9、10、11、15、16、17、18、19间,共计16间车库及车库最西面临街门面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7元,由被告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长杰
人民陪审员  刘宝林
人民陪审员  乔占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