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5)祁执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
关于申请执行人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代理审判员 景 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