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727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祁县昭馀镇谷村。
法定代表人:郭正节。
被执行人: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强,职务:代理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以(2016)晋0727执1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位于该村华晨家园小区北一排车库中从西往东计数第1、2、3、4、5、6、7、8、9、10、11、15、16、17、18、19间,共计16间车库及车库最西面临街门面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祁县昭馀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位于该村华晨家园小区北一排车库中从西往东计数第2、3、4、5、6、7、8、9、10、11、15、16、17、18、19间,共计15间车库及车库最西面临街门面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景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