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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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联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浦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7729B。
法定代表人:陈**秀。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8756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联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8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嘉县联合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550537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905.3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走访了被执行人住所地,向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根据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揽胜运动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于2021年2月19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堡工业区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永嘉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院已于2021年3月4日查封。但该不动产已改建为民用住宅,现状与登记不符,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7月29日,被执行人***、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永嘉县联合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款本金550537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7905.37元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4执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