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4民初7823号之一
原告: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昌新路新华公寓商住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第三人:***,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应被告永嘉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30元,减半收取计28615元,由原告永嘉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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