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奥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奥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802执233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奥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够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敬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奥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