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民终2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启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78号飞云国际9层。
法定代表人:李翀,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霸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迎宾大道汾河坝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启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霸业科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1)晋1002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启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启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启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山西启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