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2民初4199号
原告:天津市津一建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区汇源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许秀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光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江,经理。
天津市津一建造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一建造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津一建造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晓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睿
书记员石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