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03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财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南极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常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12月10出生,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女性,1951年12月29出生,住长治市。
本院在执行长治市财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南极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常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0403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南极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常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本金2000万元、违约金3340416.66元、***行金1327083.33元(计算至2021年2月4日)、诉讼费78330元、律师费100000元,执行费90740元,以上共计24845829.99元。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证号晋(2017)襄不动产权第00001**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现因该被执行人企业正在办理房产手续,无法处置被查封财产。待该房产手续完善后本案再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晋0403执925号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