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财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南极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常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03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财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英雄南路街道。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南极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高新区德式工业园区***书大厦。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武乡县阳光小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常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高新区德式工业园***文大厦。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本院在执行长治市财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南极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常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0403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南极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常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本金1000万元、违约金1670208.33元、***行金663541.67元(计算至2021年2月4日)、诉讼费45358元、律师费50000元,执行费79070元,以上共计12508178元。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南极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常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8178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行金另行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