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驰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古特金铸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1执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西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古特金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古特金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21)并仲裁字第287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山西古特金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山西古特金铸造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本院前往交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古特金铸造有限公司厂房、车间、办公楼、车辆价值共4074140.16元,因本院属于轮候查封,已向忻州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待将该财产处置完毕后扣留、提取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原仲裁委员会(2021)并仲裁字第28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全照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