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飞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与山西国畅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博泰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迎中财保字第19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57号。
负责人孙连瑞,行长。
被告山西国畅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岸华岳路北侧上河时代广场C座1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总经理。
被告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洋社区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晋,总经理。
被告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岸华岳路北侧上河时代广场C座1309号。
法定代表人牛英昌,总经理。
被告牛英昌,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告王治国,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被告山西飞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北大街182号柳溪花园B座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崔丙华,总经理。
被告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亚日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杜飞飞,总经理。
被告苑建文,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诉被告山西国畅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英昌、王治国、山西飞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苑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共计6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国畅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英昌、王治国、山西飞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苑建文银行存款合计六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