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古韵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山西古韵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村镇水东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25民初181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人,农民,现住本村。
被告:山西古韵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XX街189号(华西小区29号楼2-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金村镇水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水东村。
法定代表人:任建波,该村村委主任。
原告***诉被告山西古韵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村镇水东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