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光远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浩普华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光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302民初637号
原告山西浩普华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国荣,董事长。
被告山西光远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浩普华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光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浩普华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邵鸿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周旭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