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3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仁围。
被执行人山西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武琴。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晋0802民初5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工程结算款1696367.88元、审图费50000元及保证金20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9元及案件执行费219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运城空港新区雷达街南侧土地使用权给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申请则需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
4、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相关手续给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续封申请则需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957526.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荣审判员卫红胜审判员孙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