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任秀军与被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韩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民初1402号
原告任秀军,无业。
委托代理人***,山西百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百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1002004502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5561255X。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个体户。
被告***,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军与被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秀军以与四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秀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秀军撤回对被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被告***的起诉。
诉讼费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任秀军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