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品翔佳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4415号
原告:新疆品翔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G27栋7号)。
法定代表人:李帅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鑫,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侯进,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山西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35号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武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品翔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进、山西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品翔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品翔佳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品翔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新疆品翔佳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4599元),由新疆品翔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向新疆品翔佳商贸有限公司退还4574元。
审判员 钱  军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