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久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96号
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林,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628号1幢025室。
法定代表人:李钊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迎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扬洋
书 记 员 卓世贤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