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程(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格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合程(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格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5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程(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与法律关系,因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原审法院无权审理该系列权利义务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合同第十四条的管辖权约定仅在被上诉人与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效力,但被上诉人同时向合同之外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由于“大连市体育中心媒体中心”项目系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涉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只能遵循专属管辖规定由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二、案涉合同的约定管辖也违反了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本案案涉合同系建设工程项下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无合同关系的被告,本案的审理势必需要等待其他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诉讼结束之后才可以继续审理。无论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案涉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类别,以及审理程序的方便有效,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均于法有据。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为偿还欠款,事实理由为该款为因《导视标识安装合同》原审被告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被上诉人的款项,因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将该债权转让给上诉人。后经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商,将上诉人对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并约定在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还清全部款项前,被上诉人仍有权向上诉人和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债权。上诉人于2019年3月1日向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付款确认函》。现各原审被告均未履行给付义务,被上诉人提起本诉。被上诉人的诉请,非对履行《导视标识安装合同》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有争议,而是对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系列债权确认、债权转让等法律关系产生争议,原审法院在原审裁定中将立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适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大连市西岗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合程(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凯 审 判 员  安 静 审 判 员  苍 琦
法官助理  魏久直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