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育龙小企业发展基金、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执恢68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育龙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浤光好运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周泊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收益保险产品信息进行查询,通过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未能获取其可供执行财产方面的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区黄金街××、××号、××号商业服务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辽(2016)大连旅顺口区不动产权第02013442、02013440、02013441号】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变卖期满后,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变卖价格抵偿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大连育龙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所负等额债务(即67188800.00元)。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董国建 执行员  张宏志 执行员  曲寅虎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