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某某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异140号
异议人:国家税务总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中央大道31-1号楼B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国家税务总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72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临港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翔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建筑公司)、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恒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国家税务总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丹东税务局)对本院执行盛大恒通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东区、面积1078553平方米、不动产权属登记证号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32140号、抵押权证号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889号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案涉土地使用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丹东税务局称,关于盛大恒通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56563893元能够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为:盛大恒通公司从2016年12月开始欠税,目前已欠房产税1384137元,欠土地使用税39636823元,欠印花税2610元,合计欠税41023570元,产生滞纳金15540323元。该局于2019年9月5日对盛大恒通公司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扣押。根据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记载,抵押起始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债务履行期限2015年12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该时间是贷款时间。该局系统显示,盛大恒通公司欠税起始时间是2016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故请求能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优先受偿。如果此次拍卖成功,盛大恒通公司作为转让方还应当负担销售不动产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具体数额需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本院查明,光大银行与宏大公司、钰翔公司、盛大建筑公司、盛大恒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辽02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予以确认:一、宏大公司自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0月,于每月28日前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18200万元及按照758915040105号《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光大银行就宏大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对盛大恒通公司所有的案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就前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钰翔公司、盛大建筑公司、盛大恒通公司、***、***、***对宏大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未按该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双方就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全部终结。
在上述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光大银行的申请,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丹东税务局的异议,既不是对本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异议,也不是对本案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故其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其异议申请。丹东税务局关于盛大恒通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56563893元应就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款项优先受偿的请求事项,涉及执行款项分配顺序问题,该局可在本案分配执行款项时,径行向执行实施部门主张。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家税务总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景梦婵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