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某某支行、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1138950XX。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人:**,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临港工业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676885742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64210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16035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90534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5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支行与被执行人丹东盛大恒通高新管业有限公司、钰翔生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辽02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8月17日、11月9日先后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理财产品、收益保险等信息进行了三次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使用权,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财产暂时无法执行。又于2021年11月22日咨询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工作人员,反馈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此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