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协议无效特殊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民特39号
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二段42号5幢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村78号。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背圪洞街5号8楼34号。
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仲裁协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为,2014年3月,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后,***又分包给***、***,***将***、***诉至法院后,***、***提出其与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订有仲裁协议。申请人得知后,发现仲裁协议上的章印与申请人备案的章印明显不同,是伪造的,与被申请人从未订过仲裁协议,故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协议上的公章是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枚公章的一枚,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此工地上多次使用此公章,***是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地上的负责人,属表见代理关系,双方仲裁协议有效。
经审理查明,***与***、***签订承包协议后产生纠纷,***诉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提出主管权异议,主张应由仲裁机构处理,镜湖区法院中止诉讼。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向本院申请确认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上的公章与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备案的公章明显不一致。
本院认为,仲裁协议上的乙方处只盖有一枚与公安备案不一致的刻有“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
该协议不能确认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诉讼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2016年8月23日。
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
参加人:审判长***,审判员***、*雄心。
记录人:书记员***
评议记录: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仲裁协议效力纠纷。
*(案情介绍略):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为,2014年3月,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后,***又分包给***、***,***将***、***诉至法院后,***、***提出其与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订有仲裁协议。申请人得知后,发现仲裁协议上的章印与申请人备案的章印明显不同,是伪造的,与被申请人从未订过仲裁协议,故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协议上的公章是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枚公章的一枚,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此工地上多次使用此公章,***是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地上的负责人,属表见代理关系,双方仲裁协议有效。
***与***、***签订承包协议后产生纠纷,***诉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提出主管权异议,主张应由仲裁机构处理,镜湖区法院中止诉讼。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向本院申请确认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上的公章与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备案的公章明显不一致。
仲裁协议上的乙方处只盖有一枚与公安备案不一致的刻有“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
该协议不能确认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
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协议无效。
杨: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协议无效。
评议结果: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协议无效。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2016年6月23日。
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
参加人:审判长***,审判员***、*雄心。
记录人:书记员***
评议记录: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协议效力纠纷。
*(案情介绍略):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仲裁协议无效一案,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为,2014年3月,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后,***又分包给***、***,***将***、***诉至法院后,***、***提出其与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订有仲裁协议。申请人得知后,发现仲裁协议上的章印与申请人备案的章印明显不同,是伪造的,与被申请人从未订过仲裁协议,故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协议上的公章是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枚公章的一枚,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此工地上多次使用此公章,***是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地上的负责人,属表见代理关系,双方仲裁协议有效。
经审理查明,***与***、***签订承包协议后产生纠纷,***诉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提出主管权异议,主张应由仲裁机构处理,镜湖区法院中止诉讼。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本院申请确认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上的公章与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备案的公章明显不一致。仲裁协议上的公章与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备案的公章明显不一致,故仲裁协议不是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对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具约束力,协议无效,
*: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协议无效。
杨: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协议有效。
评议结果:申请人山西华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