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迎民催字第104号
申请人山西黄河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旧晋祠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山西省洪洞县。
申请人山西黄河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0300051/21614808,票面金额为壹拾捌万柒仟捌佰玖拾捌元陆角整,出票人为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黄河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本部,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7日,到期日为2014年1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黄河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