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野软件有限公司

上海千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广野软件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33号
原告上海千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玉朋。
被告上海广野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联。
委托代理人聂丽娟。
委托代理人戴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千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广野软件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千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翁成方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雁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